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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能源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

第一条 为规范锡林郭勒盟能源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单位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第五条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不按规定出具处罚文书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内部处理方式: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可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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