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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能源局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四条 执法人员及调查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审核人员时应当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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