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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终端使用及音像记录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

执法终端使用及音像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三件套”(以下简称:执法终端)对现场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终端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开展违法案件、举报案件查处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终端,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第六条 配备执法终端的执法人员负责执法终端的日常管理、维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终端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终端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终端损坏。要求每台执法终端使用者管理,并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
    综合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终端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终端信息,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各执法人员负责执法终端录制的视听资料制作工作,交由专人储存。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终端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终端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终端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执法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条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终端。
    第十二条 执法终端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请局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终端,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附件:1.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 音像记录事项清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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