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06754161-0/2023-0001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能源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关于《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06-16 15:37:47 | 公开日期:2023-06-16 15:37:4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引进能源装备制造延链补链项目,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就《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对在盟内注册独立法人机构,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除风机主机以外的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或者投资10亿元以上建设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该文件支持范围中的“风电装备、光伏装备、输变电装备、储能装备、氢能装备制造项目”),且纳统投资额达到总投资50%以上的企业,支持该企业及与其有明确股权隶属关系、由共同出资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以锡盟属地企业身份依法依规参与盟内新能源装备及配套零部件的订购工作。对上述企业在盟内生产的产品,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纳入锡盟及自治区新能源装备产品优选推荐名录,在盟外生产的产品不予支持申报,且不纳入锡林郭勒新能源装备制造指数评价优选范围。未按承诺如期建成投产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支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6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