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照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迅速成立由旗委书记任组长,常务副旗长和白音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旗经信、国土、生态、环保等部门及巴彦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核查工作组,赴宝日胡硕煤矿、意隆煤矿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和责任界定:宝日胡硕煤矿和意隆煤矿存在落实环保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负主要责任。对此,西乌珠穆沁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并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就企业扬尘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尽快整改到位,切实从源头上降低扬尘影响。同时,督促两家煤炭企业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治理方案落实采区内排回填和植被恢复工作。责成西乌珠穆沁旗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生态局、白音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巴彦花镇人民政府持续加强监管,压实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企业与牧民的沟通协调工作,维护好牧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发展和谐稳定的牧企关系。
据悉,西乌珠穆沁旗安委会、经信局严格履行煤炭企业复工验收手续,经对宝日胡硕煤矿、意隆煤矿验收合格后,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4月26日批准复工生产。西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2016年以来对宝日胡硕煤矿和意隆煤矿开展日常动态巡查46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共下达执法文书53份。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未发现宝日胡硕煤矿、意隆煤矿的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及疏干排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西乌珠穆沁旗环保局严格日常监管,2013年以来共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份,日常监察16次。针对两家煤炭企业存在的扬尘问题,2018年6月1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5款相关规定,环保部门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认为2家企业扬尘问题情节严重,对2家企业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