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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2-11 14:34
 

 

 

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我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锡林郭勒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2015128

 

附:

锡林郭勒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基本延伸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殡葬用品销售价格。

第三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后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企业、个人(含承包)、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依据有关规定到财政、价格、民政部门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并取得公示清单。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盟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盟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盟级委托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基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动态调整项目和标准;其他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单位依据成本,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及不高于同类价格水平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报当地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殡葬服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丧葬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和监制,供丧葬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丧葬户所选项目收费。

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丧葬户所选《服务选项单》内容签订殡葬服务协议,并在结算时向丧葬户提供消费清单和合法收费票据。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大项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盟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经成本核算,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正常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考虑丧葬户需求、承受能力和服务内容及质量、运输里程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核定为:

1、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清洗)。殡仪馆或停尸中心辐射半径50公里以内,普通接运遗体专用车的遗体接运费680/具;辐射半径50公里以外,每延长1公里加收5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遗体存放费(含防腐、冷冻冷藏,按3日计算)。3日内抽屉式遗体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00/具,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遗体存放超过3日的,超出部分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3、遗体火化费(含遗体火化、骨灰清理、包装)。达到国家二级殡仪馆标准,火化炉设备达到先进水平,烟尘排放达到2010年国家《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二级标准,遗体火化费600/具。未达到此标准的由各地根据实际降低标准执行。

4、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在殡仪馆的骨灰楼(堂)。骨灰存放设施的骨灰寄存费120/格位·年。不足一年,可以按月计收,不足一月,七天以内免费,超过七天按月计收。经用户同意,也可以跨年度收费。

 

第三章  基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延伸服务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保证基本四大服务项目和质量前提下,根据丧葬户需求开展的普通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包括:遗体一般整理、吊唁设施设备租赁。收费标准可上浮10%,下浮不限。

(一)遗体一般整理。包括正常遗体整容、化妆、理发、刮脸、穿脱衣及材料(含用品处置费)等,达到与原体相似、干净整洁。

(二)停尸中心房屋设施:殡葬服务单位同一地点必须具有不少于两套相同性质的基本服务设施。

1、普通灵厅。含丧礼司仪、横幅、挽联、两个固定花圈以及配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瞻仰哀乐播放装置等专业设备。

2、休息室。含茶水服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座椅以及取暖、降温等设施。停尸中心与火化厂分离地区,火化厂可设骨灰候取室。

3、告别室。含丧礼司仪、横幅、挽联、两个固定花圈,并配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瞻仰哀乐播放装置等专业设备及小型休息室一间。

第十六条 提供基本延伸服务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在开展基本服务项目和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由丧葬户自主选择,不得以没有普通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丧葬户提供特需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对殡葬活动中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礼仪活动及由丧葬户自选的特需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八条 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要全面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不得实施垄断经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章  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价格包括墓穴租用费、安葬费及材料费,委托旗县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旗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价格,价格不得高于2400/双穴坑的标准,墓穴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经营性公墓中必须建有占穴位总数30%的比例为公益性墓穴,各旗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益性比例,扩大优惠范围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租用费、安葬费及材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墓占地面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超规定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经营性公墓中的中档墓型供应量比例不得低于50%,低档墓型供应量比例不得低于10%,公益性公墓中要有30%以上的树葬、花坛葬等生态葬。

第二十一条 公墓管理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可收取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的授权,我盟各公墓管理单位可依据墓穴总价格的1%核定维护管理费,以年收取费用。公墓维护管理费最长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合同期满可根据丧葬户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维护管理费续租墓穴。

第二十二条  全盟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做好文明殡葬、节地环保的舆论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服务内容,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鼓励公共财力好的地区,逐步扩大免费范围,降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我盟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实行政策性减免优惠。具体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丧事承办人为低收入身故者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法安葬骨灰的,并且不立塔位、不立墓碑的,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 

 

第六章  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实行丧葬户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提供服务,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强行搭售、价格垄断,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我盟殡葬服务收费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在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