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能源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盟能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 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第一节 事前公开
(一)执法主体、机构职能、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包含受委托机关;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渠道信息。包括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与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与方式和监督电话。
(五)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及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并在信息变更时,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开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
(一)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依法出具统格式统一、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八条 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隐去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个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形成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
第十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统计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所属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而未及时更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