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能源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本单位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本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七条 对公开的事项,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