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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能源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  按照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相分离的原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相关证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执法决定。
(九)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相关责任人处以两千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立案决定;
(二)拟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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