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能源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能源局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能源局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自重大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及以下材料电子卷或者复印件: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证据目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
(六)集体讨论笔录;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终止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