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 | |||
索引号:06754161-0/2015-00016 | 发文字号:锡煤局发〔2015〕101号 | ||
发文机构:能源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5-12-08 00:00:00 | 公开日期:2015-12-08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经信局、乌拉盖安监局、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锡盟煤矿信息化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全面实现监控监测系统三级联网。锡盟煤炭局于 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开展全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各类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露天煤矿
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供监控视频总路数不少于13个,摄像头像素不低于200万,摄像头安装具体位置:矿区全景、采煤区、排土场、停车场生活区(宿舍、办公)、公路、铁路、传输带、车辆入口、车辆出口、地磅、洗煤厂、料场。
二、井工煤矿
(一)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供监控视频总路数不少于13个,摄像头像素不低于200万,摄像头安装具体位置:井上八个视频摄像头:矿区全景、调度室、主井口、副井口、通风井口、雷管、炸药存放处、地磅房计算机连接处。井下五个视频摄像头:主配电室、火工品存放处、水泵房、皮带机头、井底车场。
(二)煤矿各类监控传感器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三)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的监控主机应实现双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使用,有不少于2小时的不间断电源。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监控数据实时信息,反应被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
各煤矿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于2015年12月15日前与锡盟煤炭局煤矿安全生产远程监控指挥调度中心实现联网。如检查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及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煤矿,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未按期实现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实现联网。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