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6754161-0/2024-00051 发文字号:锡能源安发〔2024〕25号
发文机构:能源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11-10 00:00:00 公开日期:2024-11-11 17:11: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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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锡盟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4-11-11 17:11:18 浏览次数:

有关旗县市(区)工信局、发改委,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超高压供电分公司,国网蒙东内蒙古超特高压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外力破坏电力线路或电力设备设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盟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第一基础产业,与社会经济和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发生电力线路或电力设备设施外力破坏事件,不仅会导致周边大面积停电,严重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可能因施工器具触碰电力线路或电力设施设备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各地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守“生命安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可靠。
    二、强化履职尽责
各旗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督促施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管控工作力度,确保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工作落实落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管理细则,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
各旗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对起重机吊装、桩基础施工、道路开挖、顶管等容易导致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施工作业管理,主动联系属地供电企业,开工前主动告知施工现场的相关信息,包括施工计划、施工范围示意图、电力电缆走向分布图和现场保护措施等,严格按照《关于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锡能源安发〔2022〕127号)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施工过程存在对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工作有相关疑问时,应主动联系属地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各供电企业要加大对容易导致电力设施被外力破坏的施工点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反馈外力破坏隐患,并做好地下电缆的标识、警示工作。
    四、依法依规追责
各旗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联合属地供电企业进一步强化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对未按要求做好前期勘察、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未开展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安全交底即开工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因外力破坏导致故障停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全盟各电网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全盟各电网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付云昌,电话:15847991519
锡林郭勒超高压供电分公司:王磊,电话:13304795661
国网内蒙古超特高压分公司:崔晓江,电话:15647612377
锡林浩特供电分公司:李宁,电话:    13947978181
二连浩特供电分公司:赫青松,电话:18847971940
苏尼特右供电分公司:赵有龙,电话:13947910787
苏尼特左旗供电分公司:杨晓亮,电话:13904791678
阿巴嘎旗供电分公司:杨海源,电话:15247879999
西乌珠穆沁供电分公司:姜洪学,电话:13904798643
东乌珠穆沁供电分公司:郭强,电话:13904792730
乌拉盖供电分公司:李志远,电话:15047953345
镶黄旗供电分公司:陶海岩,电话:13947917680
正镶白旗供电分公司:王冬,电话:13948798802
太仆寺旗供电分公司:贺赫,电话:18747451696
正蓝旗供电分公司:柴智,电话:15164966664
多伦供电分公司:柯惠民,    电话:13604795755

                                                                                                                                                                                                                                                     

相关文件:

关于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锡能源安发〔2022〕127号

各有关旗县市(区)工信局,二连浩特市、正镶白旗发改委,锡林郭勒供电公司、超高压供电公司、国网内蒙古超特高压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维护公共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0〕81号)、《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情的通知》(锡能源电发〔2020〕3号),制定本通知。
    一、审批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须经辖区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修筑道路、地下开采、种植高杆植物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进行施工;
(三)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卸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空电力线路(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提出申请
计划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旗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提出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书面申请; 
(二)施工工程批准文件(必要时提供);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作业工程概况、施工单位的简要情况或资质证明;
(四)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停电作业等。
(五)保护区内施工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或协议(必要时提供);
(六)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电力企业意见;
(七)施工方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或联席会议纪要;
(八)属地电力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申请单位、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分别存档,以备查验。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向辖区电力管理部门(二连浩特市、正镶白旗发改委,其他旗县市区均在工信局)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电力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要求。
申请人应提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共同确定临近电力设施的施工方案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取得产权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提交。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施工许可文件、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进行审核。
(二)现场勘察。电力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必要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申请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验收认可。
(三)作出决定。电力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施工作业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强化监管
(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指导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编制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及时纠正危害电力设施的作业行为。
(二)各旗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内所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安全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三)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开展作业区域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报批作业项目并根据安全施工作业方案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中的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负责。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
(四)项目监理单位应参与、指导、审核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全过程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五)项目施工作业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恢复电力设施保护区所有设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当施工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和电力管理部门,研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施工作业期限。确需延期的,由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后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作业实际,予以延期;施工作业延期可能影响电力安全供应的,不予延期,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九)电力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权对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单,作业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本通知予以管理。 

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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