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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探索试行电力接入工程追溯补偿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06754161-0/2024-0005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能源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探索试行电力接入工程追溯补偿机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4-06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4-10 10:29: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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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探索试行电力接入工程追溯补偿机制的通知

来源:锡盟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4-04-10 10:29:17 浏览次数: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锡林郭勒供电公司:
    为持续优化锡林郭勒盟用电营商环境,现将《锡林郭勒盟电力接入工程追溯补偿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锡林郭勒盟电力接入工程追溯补偿机制(试行)》

  
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2024年3月25日        

  
锡林郭勒盟电力接入工程追溯补偿机制
(试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5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人民群众和企业负担,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本盟实际,现将电力接入工程成本追溯补偿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二、追溯补偿机制定义
追溯补偿机制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应由当地政府和供电公司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由用电主体投资建设,政府和供电公司按照规定对用电主体按照投资责任给予资金补偿的工作机制。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组织建设并及时拨款。
三、适用范围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符合延伸投资政策,但已由客户投资建设,且事前已经到供电公司和能源局进行备案的各类电力接入工程。
(二)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三)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划分,按照电压等级分为低压电力接入工程和高压电力接入工程,示意图如下:
1.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低压电能表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示意图中蓝色部分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红色虚框代表建筑区划红线(下同)。

  图1-从架空线接入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

  图2-从公变(分接箱)接入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
2.高压用户从电缆线路电源点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处开关(环网)站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图3-从架空线接入的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图4-从开关(环网)站接入的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四、费用追溯补偿原则
按照“分类实施、按实结算”的原则,分别建立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补偿机制,按项目类别区分以下三种情况:低压小微企业项目、储备土地项目和除前两类外的其他类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三类。
(一)符合延伸投资且已接网低压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100%承担费用补偿。
(二)与储备土地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由用户和供电公司负担。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三)除以上两类外的符合延伸投资且由用电主体投资建设接网的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负责补偿该工程中电气工程费用,属地政府负责补偿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土建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五、具体实施要求及流程
(一)低压电力接入工程
用电主体将报装资料、工程施工核量单、工程建设相关的发票交由供电公司审核。
(二)高压电力接入工程
用户将报装资料、供电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工程结算文件、电气工程费用结算书、工程建设相关票据提交至供电公司。
(三)土地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
1.项目启动。土地前期开发时,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统筹考虑电力接入现状和区域电网规划,同步考虑临时用电、永久用电接入工程需求,出具系统接入方案,估算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并将系统接入方案和电气工程概(预)算书送达土地储备管理主体、自然资源和相关规划部门。
2.资金拨付。土地储备管理主体收到供电企业提交的资料后,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和土建工程概(预)算书。电气工程及土建工程概(预)算书经属地政府审核批准后,土地储备管理主体依据批复安排资金计划。
3.接入工程建设。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履行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及工程竣工结算。项目承建单位应规范组织工程建设,建设标准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六、其他补充说明及要求
(一)用电主体的投资主体为政府,已经拨付专项资金建设电网接入工程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用电主体建设电网接入工程的实际资金与审价结果不符时,按照审价结果进行补偿。
(三)用电主体因其他
原因,自愿放弃补偿资金时,应在供电公司进行备案。
(四)用电主体在项目建设前期,供电公司和政府已经明确出资建设电网接入工程,但用电主体坚持自行建设电网接入工程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五)用电主体未经供电公司和能源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建设的电网接入工程,不纳入补偿范围。
(六)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电网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盟能源局反馈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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