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2024年自治区“两会”精神,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全面争先发展,2月8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围绕提升项目前期深度、简化项目手续、压缩办理时限等方面提出了13条措施。按照行署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要求,我局组织细化制定了具体落实台账,并征求盟直部门和各地区、电网公司意见后报行署。3月9日行署主要领导批示后,结合近年来项目推进实际,进一步突出了管用的、干货和创新举措,将自治区13条措施细化为27条,经行署分管领导3月15日研究后,3月19日行署主要领导专题研究。会后,在《台账》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措施文稿,并征求了各地区、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意见。4月3日,行署正式印发了《落实举措》。
二、主要内容
本《落实措施》框架与自治区一致,在自治区13措施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管用干货,并结合实际作了创新改进。
(一)提升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指导新能源和电网企业开展可研初设一体化招标和编制,限期帮助企业完成敏感性因素排查、出具接入系统意见,与企业完成投资决策一并作为新能源项目申报纳规前置。
(二)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指导新能源企业同步开展新能源本体、配套220千伏及以下接网工程的敏感性因素排查论证,同步申请纳规。电网企业承建的接网工程,新能源本体纳规后,立即启动前期。对配套500千伏接网工程,盟旗两级限期完成敏感性因素排查、纳规申请转报。
(三)推进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督促电网企业提前开展空间资源需求摸底核查,在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印发60天内完成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旗县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四)压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环节。对用地、林(草)征占用等前期手续“只补正、不退回”,除环评手续外(系统需公示15个工作日)盟旗两级审批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自治区级审批项目确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且只补正一次。
(五)全面施行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落实文物、社稳、环评、水保、洪评、压覆矿、生态红线等手续并联审批制,不得互为前置。定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最大限度避让文物保护区。
(六)做好项目用地交付前期工作。推行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净地供应”,规范做好项目青赔清障、施工环境等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缴纳税费)同步办理两规划一许可,实现“交地即交证”。
(七)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对已列入电力规划或自治区重大项目,符合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涉及生态红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其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等,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手续制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将社稳作为可研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九)优化用林用草手续。推动临时林草手续与永久林草手续同步组件审核,待永久林草手续下达缴费通知后,即可下达临时林草手续的行政许可文件。
(十)推行代办手续制度。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时,各地区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署公众调查表等工作。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配套基础工作。属地政府应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相关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建设,及时处置抢栽抢种抢建、阻工等行为。
(十二)完善项目推进保障机制。建立全盟重点新能源、电网工程建设调度机制,合力推动项目早建设、快投运。
(十三)着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新能源、电网项目全流程管理,及时清理废止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新能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