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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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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能源局 信息分类: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3-02-17 17:05: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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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3-02-17 17:05:00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23]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行署2023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工作部署,依托我盟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基础,采取以商招商、穿透式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实施一批延链补链强链铸链项目,培育壮大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绿电就地消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一)风光发电装备。支持叶片制造,发电机、齿轮箱、减速机等制造,轮毂、机座、制动器等铸造及加工,主轴、联轴器、法兰等锻造及加工,其他风电装备部件铸造锻造及加工项目,提升盟内整机大部件、零部件协同配套能力。支持多晶硅料生产和多晶硅铸锭、单晶硅拉棒制造,切片及分选等加工,电池片、光伏组件等制造项目,培育发展光伏装备制造产业。不含风机主机装配和机舱罩、基座、塔筒等成套设备制造及其他组装类项目。

  (二)输变电装备。支持调相机、变压器、变流器、逆变器、无功补偿装置、集成式户外成套设备、线缆等设备及部件制造加工项目,培育输变电设备制造产业。不含组装类项目。

  (三)储能装备。支持锂电池、正极材料、电池隔膜、电解液等制造,燃料电池堆、质子交换膜等制造,液流电池、钠硫电池、三元电池等其他技术先进的电化学储能制造项目,培育发展储能装备制造产业。不含组装类项目。

  (四)氢能装备。支持氢能装备制造项目,重点引进电解水制氢装备、氢能储运、氢燃料电池等装备制造项目,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产业。

  (五)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生产加工和先进机械设备制造项目,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 支持方式

  (一)根据产业项目建设规划,对年用电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或组团,优先支持开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需配套相应规模新能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负极材料、石墨电极等先进优质高载能产业项目,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年以上,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予以支持。

  (二)不具备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条件的产业项目,结合盟内风光基地建设、保障性并网或其他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等情况,适时支持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开发。原则上产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支持开发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以此类推;投资达到5亿元的产业项目,可支持开发30万千瓦风电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如愿开发光伏项目,可参照协商执行。

  第三条 支持主体

  (一)新能源装备制造链主企业或产业项目投资企业通过与行署或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约等方式,确定建设内容、投资额度,支持新能源开发模式及规模,并按此开展前期工作。

  (二)对新能源装备制造链主企业以商招商、穿透式招商,以组团方式在盟域内引进实施的产业项目,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项目开发,也可由链主企业与关联产业项目投资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开发主体,但同一产业项目不重复支持。

  (三)对行业领军企业以单体方式在盟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支持该企业独自申报或与有关能源行业央企、国企合作开发。

  (四)鼓励盟内各类新能源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盟内生产的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

  第四条 建设管理

  (一)坚持产业项目先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从其规定),视产业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支持启动配套新能源项目。原则上,产业项目主体开工后,支持业主启动新能源项目前期;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额达到80%以上,经工信、审计、能源部门审核确认后,申报风光项目核准/备案,盟能源局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期给予新能源项目支持;产业项目投运后,新能源项目方可开工。

  (二)在风光项目正式转为商业化运营前,未经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项目开发权,含全部转让、折股转让或其他企业控股。对于擅自倒卖项目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已支持新能源项目开发权。

  (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风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第五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由盟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锡林郭勒盟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范围

    相关解读:《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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