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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发布来源:锡盟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工作部署,依托我盟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基础,培育壮大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年1月,盟委办、行署办联合印发了《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配置暂行办法》,吸引金风、海装、明阳、特变电工等一批行业领军企业落地,有力促进了装备制造等产业发展,但暂行期已过,且已不适应目前产业培育发展需要。

  为此,按照行署专题会议部署,从去年11月份开始,盟能源局牵头修订形成《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初稿)》,报行署分管领导专题研究。1月8日,行署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修订情况汇报后,按要求细化了支持范围和负面项目清单,并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此前,书面征求了发改、统计、工信、审计等部门意见,并作了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条。

  第一条,支持范围。主要考虑支持风光发电、输变电、储能、氢能装备制造等延链补链项目,以及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等生产加工项目,以清单方式细化了支持范围,并明确了不予支持的负面项目。

  第二条,支持方式。对年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或组团,优先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优质高载能产业项目,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参照支持。

  若不具备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条件,支持参与风光基地、保障性或市场化并网项目。原则上产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支持开发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以此类推;达到5亿元的,支持开发30万千瓦。投资超过5亿元的,一事一议协商。如愿开发光伏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支持主体。对链主企业以组团方式引进的项目,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开发,也可由链主企业与投资企业协商确定。以单体方式投资的,支持企业独自申报或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发。同时,给予盟内市场订单支持。

  第四条,建设管理。原则上,产业项目主体开工后,支持启动新能源项目前期;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额达到80%以上,经工信、审计、能源部门审核后,申报新能源项目核准或备案;产业项目投运后,新能源项目方可开工。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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